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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编纂

第三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五条 法规司应当适时组织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三十六条 法规司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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