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法规司应当适时组织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出版总署令的形式公布。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出版总署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