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编纂 第三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编纂 第三十六条 法规司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