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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以国家版权局名义起草、制定或修订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0年11月28日公布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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