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以国家版权局名义起草、制定或修订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