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日内,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提交法规司备案,并于每年1月向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