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署务会议审议时,由法规司作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法规司应当根据署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起草新闻出版总署令,报请署长签发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由署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 第三十二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