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 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