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由署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署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