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法规司应当根据署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起草新闻出版总署令,报请署长签发后予以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法规司根据署务会议要求,会同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重新提交署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