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 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