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编纂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编纂 第三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