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系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活动和专业人员从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的监督管理制… 第三条 年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须参加。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 第五条 文物拍卖企业须于审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内容包括: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根据文物拍卖企业证照、经营和人员从业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第七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复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年审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要求文物拍卖企业补报材料或进行相关调查。 第九条 年审结果合格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其《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后发还。 第十条 文物拍卖企业无故未按期提交年审材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三条 被暂停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可在暂停期终止后,申请恢复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