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独立举办一场文物拍卖会的;

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

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

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文物拍卖活动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事前核准的;

未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规范记录并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或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聘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征集文物拍卖标的的;

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

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其他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撤销文物拍卖资质处罚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