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构成犯罪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拍卖经营许可证》被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构成犯罪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拍卖经营许可证》被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