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