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长期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特色工艺技术,业绩突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可以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取得特定… 第二十三条 近5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