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近5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二)、(四)、(五)条标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