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