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
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施工项目。
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