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四、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