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二、 专业人员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