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专业人员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二、 专业人员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