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主持完成至少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8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