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前款所指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由国家文物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