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 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第十二条 部机关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部务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和执行立法规划,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