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完成项目,是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通过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待时机成熟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