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
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