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