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文化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