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被引用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