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需要对专门事项做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