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 第九条 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新闻出版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并报署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条 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