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新闻出版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并报署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