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

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