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

其他有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