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