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