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执法程序违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