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