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