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