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构建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正确导向和经营方向,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积极稳妥推… (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定程序,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内设监事会,党委(党组)书记同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为… (三) 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公司,设立总编辑或艺术总监等专门岗位,设董事会的,须设立编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有关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四) 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进一步聚焦主业,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将投资决策权向三级以上企业集中,减少法人户数。

二、 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五) 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完善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管理模式,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 (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 (七) 国有文化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社会效益情况。加强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 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通过国有资本金注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九) 推进国有文化资本授权经营,形成国有文化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增强实力、活力、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

三、 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十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四、 关于收入分配

(十二) 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有文化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执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 (十三) 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收入分配应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挂钩。

五、 关于社会保障

(十四) 转制后自企业登记注册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五)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 (十六)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六、 关于人员安置

(十七)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 (十八) 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 (十九)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七、 关于财政税收

(二十) 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 (二十二) 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三)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 (二十五)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 关于法人登记

(二十八)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二十九) 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九、 关于党的建设

(三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做好党组织设置工作,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三十一) 转制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应设…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