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8年) 三、 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一)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8年) (十一) 三、 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引用法条 划拨用地目录(2001) (十)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