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