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