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