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