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二章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实行集体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省级以上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定价机关是政府其他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