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