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